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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远财务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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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是否和实收资本一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财务软件核算以及实收资本增加如何贴花
我公司从去年开始采用财务软件核算,从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到会计报表均采用软件管理,不再手工记账,但定期将这些核算资料输出并装订成册。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贴花,是在开账时贴花还是将账本打印出来后统一贴花?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总账,我公司对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本年度收到实收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则按件贴花五元,请问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北京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28号)第三条规定:“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用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在账簿打印成册后,统一计征印花税并贴花。
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税务处理
1.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 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如下步骤进行贴花: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含同所戴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己依法计税贴北京印花税,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3.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现行印花税法规定股份 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4.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在签订应税合同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于已履行并已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孚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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